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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4-02-26 发布人: 浏览次数: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全文)

( 202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4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

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

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党的历史教育人、启迪

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

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

要求。

第三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

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

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

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第四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史明理。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

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

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坚定对党的领

导的自信,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学史增信。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

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三)学史崇德。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

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做

到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

(四)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

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

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斗争本领,把握历史主

动。

第五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

(四)坚持统筹谋划、开拓创新;

(五)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六)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

第六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

一、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在党员学习教育中,应当

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

育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城乡

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进网

站。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

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督促落实。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

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

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整合相关资源,

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

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认真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

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增进对党的创

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

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

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

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

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

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

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毛泽东同志、

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

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

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

第十二条 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

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

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

身建设史,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马克思主

义、人类进步事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第十三条 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

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

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

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第十四条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

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

负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

权威读本,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

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

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

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第四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

据自身实际,通过阅读党史著作、开展研讨交流、参加教育

培训、参观红色场馆、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

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

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

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进修

班、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

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设置党史课程。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

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

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

题党日。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

习党史。

第二十条 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推进大中小

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推动党史进教材、进课堂、进

头脑,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

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

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

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与新

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

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按

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

动,开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用好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

播媒介,用好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美术等艺术形式,

充分发挥文献档案、红色书信、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鼓励

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党史网站(频道)、

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

台,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 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

心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平台,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

识竞赛、宣讲活动、读书活动等形式,发挥革命英烈、功勋

模范、先进典型、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党史学习教

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

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

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

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

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

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

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

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

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

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

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

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

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

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第二十九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

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

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

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

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

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 5 年组织开展

1 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

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

予以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

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

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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